
彰化縣南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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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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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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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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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玲
柴雲清
李介至
吳姿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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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供相關知識經驗資訊,給予中心參考。
2. 給予中心行政上的協助與詢問。
3. 協助中心推廣社區宣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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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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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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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劃托育人員之招募,及托育人員在職研習工作。
2.依專業人力設置規範聘任專職督導人員及訪視輔導員,並安排其每年接受在職訓練至少18小時。
3.提供中心內專業人力健康檢查、提供托育人員意外責任保險及專職督導與訪視輔導員意外險(含醫療)保險。
4.結合家庭福利服務中心配合設置托育資源中心,提供優良嬰幼兒相關圖書期刊、兒童安全玩具等供托育人員及家長借用;接受補助購置之器材設備應列冊報送地方主管機關,並妥適運用管理及納入移交。
5.彙整中心內托育人員收托幼兒情形造冊送地方政府核撥家長托育費用補助。
6.其他有關中心一致性的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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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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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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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工作範圍:
1.研訂托育人員家庭訪視及電話訪談原則並據以實施。
2.定期召開執行檢討會議並作成紀錄備查。
3.督導並協助訪視輔導員及托育人員執行托育服務,確保托育品質。
4.建立家長意見回饋機制,並接受與處理家長、托育人員對中心之相關申訴事宜。
5.規劃訪視輔導人員及托育人員在職訓練,每年至少18小時,訓練內容應採理論及實務並重原則辦理。
6.對於經訪視輔導員、家長或其他人員通報為有受虐或受虐危機之訪視個案(包括托育人員、幼兒及家長),督導人員應於評估後進行後續輔導與處遇,視情況對托育人員作密集性訪視,並連結家庭福利服務中心與社福單位資源。發現有幼兒受虐等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社會局,並即停止該托育人員之收托服務;如認為有幼兒受虐危機者,亦應先暫停該托育人員之收托服務,並立即通報當地社會局,再視評估結果決定是否同意其繼續收托。
7.辦理托育人員考核及提供申訴管道。
8.辦理社區親職講座、親子活動,開放社區家長參與。
9.相關定期報表彙報。
10.參加縣市政府所舉辦之聯繫會議及個案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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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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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惠均
江 任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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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行下列訪視,並將有兒虐或兒虐危機之個案立即通報督導人員:
(1)媒合訪視:親自陪同托育人員與家長簽訂契約及協助托育補助之申請。
A初次收托幼兒之托育人員:於2週內電訪追蹤家長與托育人員各1次;前3個月內訪視3次為原則,以評估服務狀況。
B已有收托幼兒經驗之托育人員:於2週內電訪追蹤家長與托育人員各1次;前2個月內訪視2次為原則,以評估服務狀況。
(2)例行訪視:
A初次收托幼兒之托育人員:第1年以每3個月訪視1次為原則(得視托育人員情況增加之);並輔以電話訪談家長與托育人員。
B已有收托幼兒經驗之托育人員:以每4個月訪視1次為原則(得視托育人員情況增加之);並輔以訪談家長與托育人員。
C經訪視輔導員評估托育情況持續良好穩定之托育人員:以每1年訪視1次為原則(得視托育人員情況增加之),並輔以電話訪談家長與托育人員。
D無收托幼兒之托育人員:不進行例行訪視。
(3)加強訪視:
經督導評估列為危機性訪視個案,配合專職或兼職督導進行密集性訪視及後續相關處理事宜。
2.訪視重點應包含:托育環境安全檢核、托育人員收托狀況及教保服務品質、托育人員及家庭同住成員身心狀況、家庭支持系統、托育困難等項目,並適時提供相關協助。如發現有兒童照顧不周或不利情境,應立即輔導,並加強訪視,如未改善則回報中心。
3.每次家庭訪視應有不同層次的重點,且應詳實紀錄托育人員托育現況、托育難題、可改善項目、問題解決及資源運用等,並應持續追蹤注意上次訪視所發現之問題是否已獲改善。
4.協助托育人員擬訂幼兒生活規劃與撰寫托育日誌,並提供家長嬰幼兒保育諮詢、糾紛輔導、育兒新知及托育資源。
5.執行托育人員之招募工作及每年至少18小時之在職研習。
6.執行托育資源中心之行政工作。
7.協助托育人員取得托育人員技術士證照。
8.執行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資訊作業建制。
9.接受每年18小時之在職訓練。
10.配合辦理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及縣市政府規劃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聯合宣傳活動。
11.兼任督導人員者,應兼督導人員各項工作之執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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